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上所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
等于 0.1MPa 的安全阀。
第三条 安全阀的设计、制造、检验、装运、保管、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应当严
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是安全阀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安全阀的技术标准、企
业和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条 安全阀的设计必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
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
所制造的安全阀的规格、压力等级应当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
第七条 安全阀的检修、校验单位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可以承担检修、校验
安全阀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阀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术语
第九条 安全阀的技术术语详见附件 1。
第三章
设计
第一节 设计资料
第十条 安全阀设计资料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式试
验合格,由型式试验机构在设计总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一条 设计资料的编制要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条例。编制设计资料时,必须考虑到保
证安全阀正常运行以及达到其最佳参数。设计资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计算书;
(三)总图及其零部件图纸。
第十二条 设计任务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的类型;
(二)安全阀制造和执行的标准;
(三)安全阀的材质;
(四)安全阀的运行条件(介质、压力、温度等);
(五)检验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阀的总图必须包括主视图和必要的侧视图、细节详图,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安全阀的型号;
(二)安全阀的公称压力(压力级);
(三)整定压力;
(四)背压值;
(五)工作介质;
(六)工作温度;
(七)流道直径;
(八)开启高度;
(九)额定排放压力;
(十)启闭压差(或者回座压力);
(十一)导向机构;
(十二)安全阀进出口尺寸;
(十三)安全阀安装尺寸;
(十四)安全阀最大外形尺寸;
(十五)零部件清单及其材质;
(十六)任务书编号。
第十四条 安全阀的总图内容尽量放在一张图纸上。如果一张总图无法表示,例如
先导式安全阀,则导阀图纸可以作为总图附页。
第十五条 安全阀的总图应当有设计、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第二节 性能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阀的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
第三节 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阀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选择安全阀的受压零部件材料时,要适应工作介质、最高操作压力、最高和
最低操作温度,以保证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 用于阀瓣和阀座的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不允许采用铸铁材料。如
果工艺参数较高,密封表面推荐采用较硬的耐蚀材料。
第二十条 导向表面(包括导套与反冲盘、导套与衬套之间的表面)应当采用耐腐蚀材
料,而且表面应当能够耐磨和防止卡阻。
第二十一条 弹簧应当采用耐腐蚀材料或者在弹簧表面涂(镀)上一层耐蚀防锈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与管道焊接连接的零件材料的最大含碳量为 0.25%。
第四节 结 构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阀进出口连接尺寸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整定压力极限值根据相关标准或者由制造单位依据进口法兰压力级和弹簧
设计最高压力值来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于蒸汽系统中的安全阀,应当装有可靠的提升装置(板手)。
第二十六条 设计规定设置提升装置(板手)时,当安全阀入口压力大于整定压力 75%时,
提升装置应当能够将阀瓣从阀座上升起,而除去外力后提升装置不应当卡住,阀瓣应当能够
顺利回座。
第二十七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第二十八条 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二十九条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第三十条 安全阀的阀座应当可靠固定在阀体上,不得松动。
第三十一条 有毒或者易燃性介质使用的安全阀必须是封闭式安全阀。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安全阀动作可靠和密封性,安全阀应当设有运动零件的导向机构。
导向机构要考虑热胀冷缩等温度因素。
第三十三条 阀体设计应当力求减少介质沉积污垢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采用螺纹连接的安全阀,应当考虑拧紧螺纹所用扳手的工作面,以
免正常安装时损坏安全阀零件。
第三十五条 为了防止调整弹簧压缩量的机构(例如调整螺钉)松动以及随意改变已经调
整好的状态,必须设置防松装置。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阀的外部调整机构均应当设有铅封部位,以便调试合格后进行铅封。
拆卸、重装、调试后应当重新进行铅封。铅封应当是必须被破坏才能进行调整的型式,并且
以此识别承担调试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蒸汽和液体使用的安全阀需要在低于阀座密封面的集液最低部位设置排泄
孔。
通径大于 65mm 的安全阀,其泄出孔直径不小于 9.5mm;通径小于或等于 65mm 的安
全阀,其泄出孔直径不小于 6.5mm。
第三十八条 即使安全阀的一个零部件断裂时,也不会堵塞阀门,不影响安全阀的
排放。
第三十九条 安全阀的流通面积应当能够通过所需要的最大排放量。出口排放面积
必须大于或等于入口面积。出口排放面积要足够,以防止排放背压影响安全阀的正常性能。
第四十条 应当防止排出的介质直接冲蚀弹簧,尤其是热的腐蚀性流体。
第四十一条 波纹管式安全阀的阀盖应当设置一个排泄孔,以保证波纹管内腔与大气相
通。对于易燃和腐蚀性介质,此排泄孔应当用管子连接到安全场地,以防止波纹管破损后介质外泄造成危险。
第四十二条 液体安全阀的公称通径至少为 15mm。
第五节 弹 簧
第四十三条 弹簧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弹簧材料的选取应当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和温度。
第四十五条 宜采用圆柱螺旋压缩弹簧。
第四十六条 弹簧设计应当使其在安全阀全开启时的压缩量不大于最大压缩量的 80%。
弹簧设计的最大切应力应当不大于许用切应力的 80%。
第六节 波纹管
第四十七条 波纹管的设计应当能够承受安全阀的最大出口背压,材质选取要适应工作
介质和温度。
第四十八条 波纹管的寿命(往复压缩次数)由制造单位根据使用条件与用户协商。
第四章 制 造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安全阀制造(和
第四十九条重复)。
第五十条 安全阀的制造过程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 安全阀的零部件加工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安全阀的零部件加工、
装配、试验,必须编制工艺规程(工艺卡片),并有质量跟踪卡。
第五十二条 所有原材料以及半成品应当符合图纸或者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相应标准,并
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铸件内外表面应当光洁,无锈蚀、氧化皮等脱落。
高温、高压安全阀所用铸件内部应当进行无损探伤,其级别应当符合相应设计图纸或者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弹簧各圈之间的节距要均匀。安全阀全部开启后,其圈与圈之间的最小节
距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弹簧应当进行稳定性处理,以保证长期工作时的稳定。
弹簧在室温下从自由高度压到并圈高度三次后,停放 10 分钟,检测其自由高度的
残余变形量不得大于自由高度的 0.5%。
第五十六条 弹簧应当进行无损探伤,不允许存在裂纹、发纹、夹杂或者其它影响使用
的缺陷。
第五十七条 弹簧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每件弹簧的性能测试报告、探伤报告和合格证。
第五十八条 金属波纹管表面不应当有影响使用的裂纹、压痕和划伤等缺陷。
第五十九条 金属波纹管焊缝应当无裂纹、夹杂、气孔以及过烧等缺陷。
第六十条 波纹管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每件波纹管的合格证。
第二节 检验方法
第六十一条 安全阀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第六十二条 每台安全阀出厂前必须进行以下内容的检验,只有当每项检验合格后
才允许出厂:
(一)液压强度及气密试验;
(二)冷态试验差压力调整;
(三)动作重复性;
(四)密封性;
(五)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检验项目。
第六十三条 新设计、改变设计或者制造单位三年以上未生产的安全阀,必须进行
以下项目的型式检验:
(一)出厂检验(内容见第六十二条);
(二)排放压力;
(三)启闭压差(或者回座压力);
(四)开启高度;
(五)机械特性;
(六)排量系数或者排量。
第三节 液压强度及气密试验
第六十四条 液压强度试验应当在涂(喷)漆之前进行。
第六十五条 对阀体进口部位进行液压强度试验时,将阀座装上,并且将阀座密封面封
闭,仅在进口侧施加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为安全阀公称压力(压力级)的 1.5 倍。
第六十六条 对于向大气排放的安全阀或者仅在排放时产生背压力的安全阀,不在阀体
出口排放侧进行液压强度试验。
当安全阀承受附加背压或者安装于封闭的排放系统时,则应当在阀体出口排放侧部
位以及阀盖进行压力为最大背压力 1.5 倍的液压强度试验。
第六十七条 试验持续时间按设计规定。试验时应当保持压力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证对
阀体(盖)各表面和连接处进行充分的目视检查。
如果试验过程中外观没有出现变形、裂缝及泄漏等现象,则表明液压强度试验通过。
第六十八条 对于密闭型安全阀,整体组装后,要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只在排放部位进
行,压力为最大背压力(不小于 0.2MPa)。
第六十九条 气密试验时要注意安全,通压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气密性检查。
第四节 试验装置
第七十条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内容的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应当能够满足安全阀设计
参数和试验要求。进行型式检验项目的试验装置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试验装置所采用的测量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要求。测量仪表和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当根据被测量数值及其允许误差进行选择。测量仪表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七十二条 压力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压力测量仪表的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仪表量程的 0.5%,被测压力应当在仪表量程
的 1/3―2/3 范围内;
(二)测压点位置应当能够保证测得的是介质静压力。
第七十三条 温度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温仪表的最小读数应当小于或者等于 0.5℃;
(二)测量管道内介质温度时,测温元件感受部分应当插至管道中心线附近;
(三)测量流动介质温度时,测温元件感受部分不应当置于介质流动停滞区域。
第七十四条 流量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量装置应当设置在被试安全阀进口的上游侧;
(二)测量过程中流量需要保持稳定,其误差(双倍振幅)不应当超过 2%;
(三)用饱和蒸汽进行试验时,应当测定蒸汽的湿度。
第七十五条 测量开启高度原则上采用百分表,也可以采用经过校准的其他测量仪表。
第七十六条 试验所用的流体及其要求如下:
(一)用于蒸汽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应当用蒸汽进行。当制造单位缺少试验装置或者试
验装置能力有限时,可以用空气代替进行试验,但出厂后应当在运行装置上进行调试。
(二)用于空气或者其他气体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可以用空气进行。
(三)用于液体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可以用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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